深圳:公租房划定收入财产限额标准,特困人员租金按市场参考租金3%确定

2024-01-26 09:00:03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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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住建局发布的《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决策部署,完善深圳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深圳市制定本办法,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保障性住房用地可以采取划拨、出让、租赁等方式供应。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显示,深圳市住房主管部门(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配套政策,拟定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计划;统筹调配全市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指导、监督全市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分配相关工作。深圳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划定申请家庭和单身居民的收入财产限额。市民政部门负责核对和认定申请家庭和单身居民的收入财产状况。

所谓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户籍居民和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一线职工出租的住房。

按照申请条件,深户、在深缴纳社保满3年、无自有住房、符合收入财产限额、未正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等;面向符合条件的公交、环卫等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一线职工定向配租的,户籍、财产限额等条件适当放宽。收入财产限额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划定。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市场参考租金的30%左右确定。面向特困人员、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配租的,租金按照市场参考租金的3%左右确定。

另按照《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各类人才等群体的住房困难。

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主要包括:在本市无房、未正在本市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申请人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具备市政府规定的人才引进迁户核准条件等。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主要包括:申请家庭未在本市租住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在本市特定区域无房等。

租金方面,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照不高于同期同地段同品质市场参考租金的90%确定。其中,由政府组织配租的住房,按照同期同地段同品质市场参考租金的60%左右确定。

按照规定,承租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承租人不得有空置、擅自转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等违法违规行为。承租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承租人不得通过以租代售等方式变相购买保障性租赁住房等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年度实施计划,结合共有产权住房房源和住房需求等情况,制定共有产权住房面向在册轮候人的年度配售计划,通过政府网站和信息平台发布。

所谓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主要采用市场化方式建设筹集,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使用和处分权利等,面向符合条件的居民供应,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住房。

共有产权住房的申请条件为:深户、在深缴纳社保满5年、无自有住房、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等。

按照规定,共有产权住房实行产权封闭流转。签订买卖合同未满5年需退出的,应当向代持机构申请收购个人产权份额;签订买卖合同满5年的,购房人可面向符合条件的对象转让个人产权份额或者申请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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